北区政办发〔2008〕51号
各涉农街道办事处、慈城镇人民政府,区政府有关部门: 《强化农业基础建设推进农业产业化发展的若干政策意见》已经区政府同意。现予以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八年四月二十一日
强化农业基础建设 推进农业产业化发展的若干政策意见
为全面贯彻党的十七大精神,深入落实科学发展观,增强农业综合生产能力,进一步加快我区城乡统筹发展,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促进农业增效、农民增收、农村和谐。根据省、市农村工作会议精神,现提出如下政策意见: 一、加快发展高效生态都市农业 1、切实抓好种子种苗工程。广泛运用现代科技成果,改良传统品种,大力发展种子种苗产业,提升农产品市场竞争力。安排良种储备风险经费,保证良种的推广。粮食补贴政策继续按市里标准作相应配套,种植20亩以下早稻的农户,区给予每亩10元的补贴。对市下达的抛秧盘计划数予以补助。 2、着力培育科技示范户,确保农产品生产安全。积极推进蔬菜上市标识制度,完善农产品质量检测和安全监控体系。对连续二年以上蔬菜检测合格率达100%的科技示范户、水产品批发(路林、孔浦)市场和蔬菜基地例行检测予以重点补助。 3、建立防控体系,严堵疫情发生。建立完善重大动物疫情防控、疫情监测体系和应急处理机制,提高区级畜禽产品质量检测服务水平;继续实行畜禽疫苗免费供应制度,疫苗经费由区承担80%,所在镇(街道)配套20%。预防性扑杀发生的费用由所在镇(街道)承担区补助部分的20%,扑疫工作经费由所在镇(街道)解决。 4、积极推广资源节约型的农业技术。继续实施万亩测土配方施肥示范区项目建设,经立项、批准,且达到测土配方施肥技术规程要求的,区给予每亩10元补助,重点用于新肥料、新技术的推广。 二、积极鼓励兴林富民 5、凡列入国家级、省级、市级生态公益林补助项目的,区按上级规定给予配套补助;凡列入区级生态公益林项目的,区每亩补助8元。 6、凡列入新创建省、市级绿化示范村,且通过省、市有关部门考核验收合格的,区分别给予每个村5万元和2万元补助(不重复计算)。 7、凡列入林业主管部门要求的生物防火林带建设项目,且经立项、验收合格的,区每公里补助2-2.5万元。 8、继续鼓励和扶持迹地更新。对符合条件的火烧迹地造林,集中连片面积15亩以上,经立项、验收合格的,区每亩补助200元。 9、加快林业产业化步伐。进一步加大对林业产业化的投入,重点扶持“甬选56号”杨梅新品种繁育与示范,茶产品的升级与品质提升,结合松木线虫病林相改造和竹笋两用林改造,逐步在区域内形成产业带。 10、继续扶持森林消防队伍建设。对全区100名村级防火护林专业队继续实行定人定酬的办法,年初镇(街道)上报审核名单,区林业部门确认,签订责任合同。对全年未发生森林火灾的镇(街道)、村,区每年每亩补助3元。 三、鼓励扶持农村购销队伍和专业合作组织的发展 11、着力培养扩大农村购销队伍,把那些市场经济意识强、信息灵、眼界宽、思路广的农民组织起来,使之成为率领农民进入市场的主力军,联手开拓市场。年终对有突出业绩的农村购销大户和以购销服务为主的合作组织予以表彰。 12、按照“民办、民管、民受益”的原则,积极引导和支持农村专业合作组织、专业协会的发展,鼓励专业合作社、专业协会实行跨地区联合。工商、民政、农业部门要为农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专业协会办理设立和变更登记手续提供方便。对当年经工商部门注册的有一定规模的农民专业合作社,50个会员以上,且经农业部门确认的给予1万元补助。经验收符合市农民专业合作社规范化建设标准的或被评为市、区示范性农民专业合作社的,仍按(北区政办发〔2007〕141号)文件执行。 四、加速推进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 13、进一步规范土地流转。坚持“依法、自愿、有偿”的基本原则,积极稳妥开展土地流转,优化土地资源配置,推行适度规模和集约化经营,实行一村一品。其具体政策根据省、市文件精神另行制定。 14、推进农业产业化经营。启动洪塘万亩优质高效水果产业等基地,重点扶持产业基地内的沟、渠、路等基础设施以及种子种苗、地力培育、综合防治等配套项目建设。其补助资金按(北区政办发〔2007〕96号)文件执行。 15、努力发展设施农业。鼓励农业生产经营主体加大对自动化、机械化、微电子智能化高新技术的投入力度,积极试点建立具有人工环境控制设施的现代化大型温室和种植养殖工厂。积极发展以创汇蔬菜、高档花卉、水果为主的设施园艺农业和设施水产养殖业。大力推广和应用工厂化育苗育秧、嫁接育苗、喷滴雾灌、无土栽培等设施和技术。 五、扶持发展新颖农业机械 16、鼓励引进推广先进适用的农业机械和农机新技术的应用示范,努力提高生产效率。对农业科技示范园区、林特山地、淡水养殖等适用新颖农机,经农业部门确认的新颖农业机械及配套设施,区政府一次性补助购机价的10-30%;对插秧机械,市、区两级一次性补助购机价的80%,机插面积集中连片10亩以上,除市补以外,区每亩补助20元。 17、鼓励和扶持发展多种形式的农机专业化服务组织,重点扶持农机服务组织、农机大户开展农机作业服务。对获得市级挂牌的农机示范基地,区补助2万元。凡本区域内作业面积在500亩以上的,区补助每户1000元;继续创建“农机安全村”活动。对新创建的“农机安全村”区补助5000元;对已创建的“农机安全村”,全年未发生安全事故的,区每年补助1000元;支持种粮大户和农机专业大户更新大、中型农机具,对种粮面积100亩以上,承包期在三年以上(以区农技部门审核名单为准)或者符合市定标准的农机专业大户及农机服务组织,经农业部门确认,确需更新大、中型拖拉机、联合收割机、符合市定农机补助目录的,区给予适当补助。 六、进一步实施科技兴农战略 18、鼓励农技部门、农业企业、种养大户等开展农业科研,重点扶持一批符合产业发展规划和农民增收显著的科技项目,引进推广农业标准化、安全实用农产品生产技术、农产品精深加工技术等先进技术,解决农业发展中的技术难点。 19、加快农业信息化体系建设。有组织、有计划地推进农民信箱应用推广和信息服务工作,加快全区农业信息化建设进程。根据《关于全面实施百万农民信箱工程的通知》(浙政办发〔2005〕78号)精神,对500名信息员进行培训,实行年度考核,同时建立完善联络室、联络站。 20、加速推进农业标准化示范区建设工作。根据(甬政办发[2007]7号)文件规定,凡申报国家级、省级和市级农业标准化示范区建设项目并通过考核验收的,除享受市补助外,区分别给予一次性10万元、8万元、5万元的补助(不重复计算)。 七、扶优扶强农业龙头企业 21、凡新认定为国家、省、市、区级农业龙头企业的分别奖励15万元、8万元、5万元和3万元,同时享受农业龙头企业有关优惠政策。 22、鼓励建立农业生产基地和品牌建设。新通过无公害产地、有机食品(中绿华夏)产地认证的,分别奖励3万元、5万元。新通过无公害产品、绿色产品以及有机产品的,分别奖励2万元、3万元、3万元,同一产品复验后重新获得同级名牌(商标)的不再奖励。 23、扶持发展食用农产品质量标准体系建设。重点扶持具有江北特色优势农产品标准化生产的推广实施。凡制订农产品质量标准,实施标准化生产,经相关行政主管部门认定的,每件补助0.5万元;新通过质量管理体系认证(ISO9000)、食品安全管理体系认证(HACCP)和环境质量认证(ISO14000)的,分别每件补助1万元、2万元和3万元(不重复奖励)。 24、鼓励拓展国内外市场。参加市级组织的农产品展销(展览)会,按要求布展的,每家补助0.3万元;参加市外组织的农产品展销(展览)会,按要求布展的,每家补助0.5万元,重点用于布展、广告、产品运输等;在市名优农产品展销中心参展的,年摊位租金由区政府给予50%的补助。 25、继续鼓励农业龙头企业实施技术改造。农业龙头企业运用先进技术改造传统产业,且列入市级技改项目的,可享受市级有关优惠政策,区配套部分由区和所在镇(街道)按照收益分配原则承担贴息补助。 八、积极做好政策性农业保险扩面工作 26、根据市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进政策性农业保险试点工作的通知》(甬政办发〔2007〕85号)和省、市有关政策性农业保险工作的文件精神,农业保险扩面至水稻、生猪、能繁母猪、奶牛等险种,相应险种的保费补贴及保险赔偿区级部分由区与所在镇(街道)按“八二”比例承担。 九、全面推进农村水利建设 27、加快河道整治。一是河道疏浚:近三年经过疏浚的河道,2008年原则上不再实行疏浚补助。对行洪影响大的重点河道,经区水利部门立项、验收合格的,区级河道每米补助25元,镇(街道)、村河道每米补助15元。二是河道整治:继续实施以建设清水河道为主要内容的河道整治工程,区级河道整治补助90%;镇(街道)、村级河道整治补助30%;各类园区、旅游开发、新城区开发范围内的河道整治,纳入全区建设计划,建设资金由各建设业主单位承担。三是河道保洁:区级河道保洁每平方米补助0.3元;镇(街道)、村级河道保洁每平方米补助0.15元。所在镇(街道)给予相应配套。 28、切实抓好小山塘的安全管理。已失去功能并存在安全隐患的实施报废制度。对继续发挥灌溉与饮用水功能的小山塘需维修加固的,经立项同意并验收合格,区补助50%;经区水利部门审定列入报废且退库还林的,每座补助2万元。 29、加快危桥改造。农用桥梁(危桥)更新改造,经立项同意,竣工验收合格,区补助50%。 30、加大排涝站维修力度。为解决当前排涝设施陈旧失修的问题,对具有排涝功能的排涝站需要维修更新的,经立项、验收合格,给予一定的补助。对大于2个流量(含2个流量)以上的排涝泵站维修更新,区补助50%;对小于2个流量,大于1个流量(含1个流量)以上的排涝泵站维修更新,区补助40%;对小于1个流量以下的排涝泵站维修更新,区补助10%;排涝圩区围塘加固由所在镇(街道)、村负责实施,区给予适当补助。 31、完善农田水利设施。对内河节制闸维修、机埠维修、田间工程(沟、渠、路)等小型农田水利设施建设,年初上报计划,经审定同意,确定地点,落实实施计划,经验收合格的,年终予以一定的补助。 32、加强河岸管理和水库养护。为建立长效管理机制,防止河堤开垦种植、违章搭建和强化绿化养护等,重点扶持新改造完成的慈江和区级河道堤岸护养管理,且经与区水利管理部门签订责任合同的,新改造慈江堤岸(两岸)每公里给予2万元的补助;新改造区级河道堤岸(两岸)每公里给予1万元的补助;其他河道的堤岸由镇、村自行管理。坚持建设和管养并重的原则,对小(一)型水库的养护与管理给予一定的补助。 33、强化山塘水库管理,对全区32座山塘水库建立巡查制度(除报废外)。按要求落实专人、岗位、职责,定时进行巡查,经考核,凡全年没有发生事故的,每座屋顶山塘水库每年补助1200元(其中:区补助600元,镇配套600元);一般山塘水库每座每年补助800元(其中:区补助400元,镇配套400元)。 十、不断深化农村改革 34、继续推进农村经济合作社股份合作制改革。根据《区委办、区府办关于推进农村经济合作社股份合作制改革的实施意见》(北区委办〔2005〕16号)精神,对具备条件的村,要积极推进土地股份合作制改革,已经完成股份合作制改革的村,进一步完善制度、规范管理。对明年农村工作会议之前完成改制的村,经区考核验收合格的,区给予每村奖励2万元;每完成一家土地股份合作社、其他类型股份经济合作社以及全部完成村经济合作社股份合作制改革的,对镇(街道)分别视情予以适当奖励。 35、进一步规范完善集体经济收益分配。暂不具备实行股份合作制改革的村,在实施集体经济收益分配时,要以理顺村级集体经济分配关系为基础,以创新集体经济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为重点,继续坚持三个基本原则:一要量力而行;二要公平、公正、公开;三要程序到位。确保村级集体经济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 36、加强农村财务管理。要认真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健全和完善村务公开和民主管理的意见》(中办发〔2004〕17号)和《村集体经济组织会计制度》,健全以村务公开与民主管理为主要内容的基层民主政治建设,进一步加大集体资产监管力度,严格各项财务制度,确保村级集体资产的运行安全。鼓励创建会计代理中心规范化建设。全面实施农村财务电算化,重点扶持财务网络化项目。 十一、附则 37、农业项目的申报、立项、规范、验收等,由区农林水利局会同相关部门协商并制定实施细则。 38、各镇(街道)可按本政策意见制定相应的实施办法。 本政策由区农林水利局负责解释,原有政策与本意见不一致的,以本意见为准。
主题词:农业 政策 意见 通知 宁波市江北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08年4月24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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