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区科技〔2008〕13号
各街道办事处、慈城镇人民政府、工业区管委会: 为进一步引导和支持创新要素向企业集聚,引导企业走创新发展道路,提高企业自主创新能力,加快产业发展, 根据《江北区人民政府关于坚持二三产并举加快推进都市经济强区建设的若干意见》文件精神,特制定《江北区创新型企业试点工作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并积极向辖区有关企业宣传。
二○○八年四月二十三日
江北区创新型企业试点工作暂行办法
为了深入实施“科教兴区”战略,促进企业成为技术创新的主体,增强企业自主创新能力,加快我区创新型城区建设步伐,根据科技部、国务院国资委、全国总工会等制定的“创新型企业试点工作实施方案”和浙江省、宁波市开展创新型企业试点的有关要求,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一、试点目标 通过试点工作大力提升企业的自主创新能力,突破一批关键、共性技术,培育一批拥有自主知识产权技术和持续创新能力的企业,形成比较成熟的、有推广价值的自主创新经验,为广大企业的自主创新提供借鉴和示范。每年选择不超过5家企业进行试点,3年内争取5家企业进入市级以上创新型试点企业的行列。 二、选择条件 选择在技术创新、品牌创新、经营管理创新等方面具有良好基础的一批企业进行试点。试点企业要具备以下六个方面的基本条件: 1、具有较强研发能力。企业重视技术引进和自身研发能力的提高,有健全的研发机构,已设立区级以上研发机构,并与高校、科研机构建立了长期稳定的合作关系,有一定的技术创新能力和良好的发展潜力。 2、具有较高的研发投入。企业重视加大研发投入和核心技术研究,具有较好的科研仪器设备条件及中试条件。对年销售收入2亿元以下的企业,年技术开发经费占企业当年销售收入的比例需达到5%以上;对年销售收入2亿元以上的企业,年技术开发经费占企业当年销售收入的比例需达到3%以上。 3、具有较强的创新人才队伍。企业重视科技人员和高技能人才的培养、引进和使用。大专以上学历的科技人员、专职科研人员占企业职工总数的比例分别不低于30%和10%。企业重视管理人员科技培训、科技人员继续教育、职工技能培训,重视发挥职工技术协会的作用,善于发现人才、培养人才、提高职工创新意识。 4、具有行业带动性和自主品牌。企业在本行业中具有代表性和影响力,对行业技术发展能起到较强的带动作用或具有较强的带动潜力。企业注重自主品牌的管理和创新,通过竞争发展,形成了企业独特的品牌,拥有市级以上品牌产品,并在市场中享有相当知名度。 5、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核心技术。企业注重科技创新,掌握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核心技术,具有较强的成长性。主导产品或发展战略产品具有自主知识产权,企业整体技术水平在同行业居于先进地位。 6、具有较完备的企业创新战略和管理制度。企业重视创新战略研究、制订与实施,已制定并实施企业科技创新战略、知识产权战略和自主品牌战略等。企业重视建立和健全现代管理制度,强调科学管理和企业文化管理,注重加强对生产过程的标准化、规范化管理,有较完善的企业技术标准和质量保证体系,并通过先进的质量体系认证。 三、支持措施 1、给予建设资金补助。根据试点企业在建设期内的创新投入实绩,给予每年10-30万元的建设经费补助。 2、各级科技计划给予重点支持。支持企业参与各级科技计划项目的申报,对试点企业申报的科技计划项目,优先予以立项支持。 3、推进试点企业创新人才队伍建设。组织对试点企业管理人员的技术创新管理、知识产权管理等培训,组织对试点企业的标准化培训,组织开展试点企业与科研院所、高等学校的人员交流与合作,支持试点企业对高级管理人才、科技人才和高技能人才的培养和引进。 4、加强对企业知识产权的保护力度。加强专利行政执法,有效保护专利权人的合法权益,着力查办侵犯核心关键技术与具有较大影响专利权的案件。推动试点企业建立健全知识产权管理体系,建立和实施知识产权战略、自主品牌战略等。 四、组织实施 1、试点企业的选择,按照“自愿申报、择优遴选”的原则,由企业填写《江北区创新型试点企业申报书》、江北区创新型试点企业定量指标测评表(一式四份),于每年七月底经试点企业所在街道(镇、园区)初审后,上报区科技局。 2、区科技局会同区财政局组织有关专家开展试点企业的评审工作,择优选择试点企业,联合发文公布,签订创新型试点企业合同书,并授予“江北区创新型试点企业”称号。 3、创新型试点企业每年向区科技局报告试点工作进展及下年度科技创新计划,向财政局报送审计后的财务报告和科技研发投入明细表。 4、创新型试点企业建设周期一般为3年。到期后由区科技局会同区财政局对“江北区创新型试点企业”进行评估,评估合格,授予“江北区创新型企业”称号,评估不合格,取消“江北区创新型试点企业”称号。 5、区内宁波市级以上创新型试点企业自动获得“江北区创新型试点企业”称号,并享受各项扶持政策。 入选试点的企业要认真组织实施试点方案,不断增加企业创新投入、增强企业创新能力、提高企业创新绩效。 企业所填写的试点方案必须真实可靠,如果存在弄虚作假行为的,一经查实,即取消资格。 五、附则 1、本办法自2008年1月1日起实施。 2、本办法由区科技局、区财政局负责解释。
主题词:创新 企业 试点 通知 宁波市江北区科学技术局 宁波市江北区财政局 2008年4月23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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