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区政办发〔2008〕59号
各街道办事处、慈城镇人民政府,区政府各部门、直属单位: 为认真贯彻国务院《关于开展第二次全国经济普查的通知》(国发〔2007〕35号)、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在全省开展第二次经济普查的通知》(浙政发〔2008〕14号)和宁波市人民政府《关于在全市开展第二次经济普查的通知》(甬政发〔2008〕32号)文件精神,切实做好我区普查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普查的目的和意义 第二次经济普查,主要是全面调查我区第二产业和第三产业的发展规模及布局;了解我区产业组织、产业结构、产业技术的现状以及各生产要素的构成;摸清我区各类企业和单位能源消耗的基本情况;建立健全覆盖国民经济各行业的基本单位名录库、基础信息数据库和统计电子地理信息系统。通过普查,进一步夯实统计基础,完善国民经济核算制度,为科学制定中长期发展规划,提供科学准确的统计信息支持,为区政府宏观管理和科学决策提供服务。 二、普查的对象和范围 普查对象包括在我区境内从事第二产业和第三产业的全部法人单位、产业活动单位和个体经营户。具体范围包括:采矿业,制造业,电力、燃气及水的生产和供应业,建筑业,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信息传输、计算机服务和软件业,批发和零售业,住宿和餐饮业,金融业,房地产业,租赁和商务服务业,科学研究、技术服务和地质勘查业,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居民服务和其他服务业,教育,卫生、社会保障和社会福利业,文化、体育和娱乐业,以及公共管理与社会组织等。 三、普查的内容和时间 普查的主要内容包括单位基本属性、从业人员、财务状况、生产经营情况、生产能力、能源消耗、科技活动情况等。普查的标准时点是2008年12月31日,时期资料为2008年度。 四、普查的组织和实施 第二次经济普查涉及范围广、参与部门多、技术要求高、工作难度大。各街道、慈城镇、工业区管委会和各有关部门必须充分认识其重要性和艰巨性,切实增强责任意识和大局意识,认真负责地做好普查的宣传动员和组织实施工作。 按照国务院确定的“全国统一领导、部门分工协作、地方分级负责、各方共同参与”的原则要求,为切实加强对普查工作的领导,区政府成立全区第二次经济普查领导小组,负责普查工作的组织和实施。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区统计局,具体负责普查的日常工作。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要按照分工,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共同抓好普查工作的落实。 各街道、慈城镇、工业区管委会要成立由街道、镇、管委会领导任组长的普查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按照国务院和省、市、区政府的统一部署,认真组织实施本地区普查工作,及时解决普查过程中遇到的各类困难和问题,确保普查工作顺利进行。 五、普查的经费保障 普查所需经费由区政府和各街道、慈城镇、工业区管委会分级负责,列入年度财政预算,并根据普查工作需要及时拨付。各街道、慈城镇、工业区管委会、各有关部门要帮助普查机构落实办公场地,配备好各类设备特别是数据处理设备,为普查工作顺利进行创造良好条件。 六、普查的工作要求 坚持依法普查。各街道、慈城镇、工业区管委会、各有关部门要切实保障普查机构依法独立行使普查资料搜集、审定和报告权,保障普查数据的如实汇总和上报。所有普查对象必须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和《全国经济普查条例》的规定,按时、如实填报普查表。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虚报、瞒报、拒报、迟报和伪造、篡改普查数据。经济普查取得的单位和个人资料,严格限定用于普查目的,不作为任何单位对普查对象实施处罚的依据。各级普查机构及其工作人员,要对普查涉及的国家秘密和普查对象的商业秘密,履行保密义务。 坚持质量控制。质量是普查的生命。各街道、慈城镇、工业区管委会、各有关部门要制定严格的工作制度和措施,落实数据质量管理责任制,对普查试点、人员培训、清查摸底、调查登记、数据处理、抽查验收等各个阶段实行全过程质量管理。 加强宣传工作。各级普查机构应主动向新闻单位提供情况。报刊、广播、电视和互联网等媒体要广泛深入宣传经济普查的重要意义和要求,宣传普查工作中涌现的典型事迹以及违法违纪案件查处情况,引导广大普查对象依法配合普查,教育广大普查人员依法开展工作,为普查工作顺利实施创造良好舆论环境。
附件:江北区第二次经济普查领导小组
二○○八年四月十七日
附件:
江北区第二次经济普查领导小组
组 长:蒋旭灿 副组长:阮一斌 区府办 林钦根 区统计局 成 员:胡岳金 区宣传部(文广新闻出版局) 张尔生 区监察局 余拥锋 区发改局 胡伟中 区外经贸局(贸易局) 李 斌 区财政局 蔡培新 区民政局 赵 勤 区建设局 徐 锋 区劳动保障局 赵慧敏 区人事局(编委办) 唐果穗 区国税分局 徐文龙 区地税分局 裘爱珍 工商江北分局 周飞熊 质监江北分局 吴佩国 区教育局 陆稚波 区卫生局 高红升 区交通局 罗世均 区统计局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区统计局,罗世均兼任办公室主任。
主题词:经济管理 普查 通知 抄送:区委各部门,区人大办、政协办,区人武部,区法院、检察院,各人民团体。 宁波市江北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08年4月17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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