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区政发〔2008〕15号
各街道办事处、慈城镇人民政府,区政府各部门、直属单位: 《宁波市江北区重点项目管理办法》已经区政府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以印发。
二○○八年四月八日
宁波市江北区重点项目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江北区重点项目的管理,保证重点项目的质量和建设进度,提高投资效益,促进我区国民经济持续、快速、健康发展,根据国家、省、市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区重点项目,是指基础设施、基础产业和支柱产业中建设规模大、协作配套关系复杂的项目;高科技、高技术能带动行业上水平的项目;以及其它对我区经济和社会发展有重大影响的项目。在我区境内以我区为实施主体的国家、省、市重点项目也属我区重点项目。
第二章 机构设置
第三条 成立区重点项目领导小组,由区政府领导担任组长,区各有关部门负责人为小组成员。下设区重点项目办公室(以下简称区重点办),区重点办设在区发展和改革局。 第三章 主要职责 第四条 区重点项目领导小组是全区重点项目工作的管理机构,负责全区重点项目的统筹安排、指导、协调和监督管理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国家、省、市有关重点项目的方针、政策及规定,制定全区重点项目的相关政策; (二)审定区重点项目名单、年度工作计划和上报市以上的重点项目; (三)部署全区重点项目建设任务; (四)组建以区为主建设的重点项目的工作班子; (五)协调解决重点项目建设中的有关重大事项和重大政策问题,检查、督促各有关部门在支持和保证重点项目建设中应做的工作; (六)加强全区重点项目建设工作的规范化管理,推进重点项目管理体制改革; (七)对区重点项目的建设单位和支持重点项目建设的部门,根据工作实绩作出奖罚决定。 第五条 区重点项目办公室是区重点项目领导小组的日常工作机构,负责处理日常事务。其主要职责是: (一)会同有关部门编制全区重点项目规划,做好市级以上重点项目的策划、包装和申报,负责项目外部配套条件的平衡、协调、落实工作; (二)提出年度区重点项目、重大前期项目清单和预备项目清单,报区重点项目领导小组审定; (三)负责全区重点项目的综合管理,组织推进重点项目前期工作,做好重点项目实施过程中的协调、服务、监督,定时定期公布重点项目进展情况的信息,同时对进展情况进行汇总分析并提出对策建议; (四)参与区重点项目的可行性研究和初步设计等专业会审工作;会同项目批准部门、项目责任单位及区有关职能部门进行重点项目的竣工验收及后评估; (五)对区级财政性重点项目进行招标、投标的监督管理,参与审查招投标方案,协调处理招投标纠纷; (六)负责编制区重点项目的工程形象进度计划,组织实施区重点项目建设计划; (七)督促落实区重点项目领导小组有关重点项目建设方面的协调意见,完成区重点项目领导小组交办的各项工作任务,及时处理重点项目建设过程中需要协调解决的有关问题; (八)制定区重点项目的年度考核办法,负责对重点项目的相关职能部门和建设单位进行年度考核及奖惩; (九)组织开展对全区经济和社会发展有重大影响的重点项目课题研究工作; (十)做好市级以上有关部门为实施主体的重点项目的协调管理。 第六条 项目责任单位一般为区行业或行政主管部门,情况特殊的由区政府另行确定。各责任单位必须把搞好重点项目建设列为重要工作内容,在项目实施的全过程加强领导和管理。具体职责如下: (一)根据项目的具体情况,加强对项目的行业指导和监督管理; (二)对区投资或区参与投资的项目,与各投资方协商组建项目法人,并督促项目单位按出资方案及时落实资金; (三)在分管权限内协调解决项目实施中的实际问题,及时提出需区帮助解决的重大问题及解决问题的方案; (四)项目建成后,及时督促建设单位组织预验收,合格后请示项目批准部门予以竣工验收。 第七条 区重点项目实行建设项目法人责任制。建设项目法人对区重点项目的策划、筹资、建设、生产经营、偿还债务和资产的保值增值,实行全过程负责。在建设阶段,项目法人(建设单位)有以下职责: (一)负责筹措建设资金,按照确定的投资计划和工程进度,确保资金及时、足额到位; (二)编制项目实施总进度计划及年度投资计划、用款计划和形象进度计划; (三)做好工程设计、监理、施工、设备材料等招标工作; (四)提出开工报告,组织工程建设实施,加强现场管理,落实各种形式的经济责任制,控制工程投资、工期和质量; (五)负责项目投运准备工作和工程预验收; (六)及时向项目责任单位及其它有关部门报送项目进度、计划执行及存在问题等有关资料。
第四章 重点项目管理
第八条 根据国家产业政策和我区经济、社会发展的目标和要求,按照“突出重点、量力而行”的原则,确定区重点项目。 区重点项目每年审定一次,由各街道、镇、工业区管委会及有关部门于上年第四季度向区重点办提出申请,区重点办汇总并经综合平衡后,报区重点项目领导小组审定。 其它特殊项目,经区重点项目领导小组同意也可直接定为区重点项目。区重点项目确定后,由区发改局和区重点项目领导小组联合发文公布。 第九条 区重点项目建设必须严格按照基本建设程序和批准的建设规模、标准、概算和工期组织实施。未经原设计批准单位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均不得随意扩大建设规模,增加建设内容,提高建设标准。超规模、超概算部分投资未经原批准单位批准,不得办理结算手续。 第十条 区重点项目的设计、施工、监理、设备供应等单位的选择,均须遵循公开、公平、公正、择优的原则,通过招标确定。具体办法参照《宁波市招投标管理暂行办法》执行。 第十一条 区重点项目的开工,建设单位应及时到区重点办进行备案。 第十二条 区重点项目必须在建设工地醒目处设置标牌,标明区重点项目名称、法人单位、设计单位、监理单位、施工单位及其负责人姓名、开工和竣工日期等。 第十三条 区重点项目责任单位须在每月4日前定期向区重点办报送上个月建设项目进展情况及其他资料,区重点办定期向区政府、区重点项目领导小组报送项目进度情况。 第十四条 区重点项目无法完成年度计划或需终止建设的,项目建设单位应及时以书面报告形式向项目责任单位提出申请,项目责任单位报送区重点办,由区发改局和区重点项目领导小组审定。 第十五条 项目的各种文件、技术资料(图纸),由项目法人(建设单位)按《国家基本建设项目档案资料管理暂行规定》及《宁波市重点建设项目档案管理实施意见》等有关规定进行管理,在竣工验收前做好立卷、归档工作。 第十六条 区级财政性重点项目建成后,须按照批准的设计文件和其它有关文件,由项目法人(建设单位)及时组织设计、施工、质量监督等单位进行初步竣工验收,对达不到验收标准的部分,必须限期整改。合格后提供竣工决算、工作总结、财物清理等竣工验收所必备的技术、经济文件资料,由项目法人(建设单位)或项目责任单位向项目审批部门提出项目竣工验收申请,区重点办会同项目批准部门、项目责任单位及区有关职能部门进行正式竣工验收。
第五章 保障措施
第十七条 各街道、镇、工业区管委会须做好所在地区重点项目征地、拆迁等有关协调工作,并提供必要的条件;规划、环保、消防、供电、供水等各有关部门要对列入区重点的项目提供优先保障服务,区国土部门要积极向上争取,优先保证区重点项目的建设用地。 第十八条 区纪检、监察部门对区重点项目进行全过程监督。对区级财政性重点项目,区审计部门要进行及时跟踪审计,区财政部门要加强财务管理并按区重点办确定的项目进度拨付资金。 第十九条 区重点项目建设单位有权拒绝未经市物价、财政部门批准的各种不合理收费,各部门都要维护重点项目的合法权益。 第二十条 确定为区重点的项目,应缴的有关规费在政策许可范围内给予优惠。
第六章 考核与奖惩
第二十一条 为促进区重点项目建设的顺利进行,实行重点项目的考核奖励,对当年区重点项目的优秀单位和个人,予以表彰奖励。 第二十二条 对区重点项目建设不支持,影响重点项目建设的部门和单位,要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对故意设置障碍,使重点项目建设造成重大损失的,要依法追究责任。 第二十三条 项目建设单位因管理不善,造成工期拖延、概算失控、质量低劣和损失浪费严重的,要通报批评;并提请有关部门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给予党纪、政纪处分。 第二十四条 设计、监理、施工和材料设备供应单位管理不善、调度不力、延误工期,造成不良后果的,要通报批评;造成严重后果的,要追究其单位相关人员的责任。 第二十五条 对违反招标投标管理规定或在招标投标活动中弄虚作假、营私舞弊的,由有关部门严肃查处。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六条 国家、省、市的重点项目遵照国家、省、市有关重点项目管理规定执行,同时享受区重点项目的优惠政策和服务。 第二十七条 区实事工程项目管理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由江北区重点项目领导小组负责解释。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主题词:经济管理 项目 管理 办法 通知 宁波市江北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08年4月10日印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