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区政办发〔2008〕48号
各街道办事处、慈城镇人民政府,区政府各部门、直属单位: 为进一步落实城镇危房管理责任,及时发现房屋安全隐患,确保城镇危旧房屋使用安全,根据上级有关文件精神,决定在全区范围内开展城镇危旧房屋安全检查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检查范围: 本次检查的范围是城市(含建制镇)建成区范围内各类房屋,并排查清楚危房使用情况(自住、出租、空关)。 二、检查职责: 检查工作按照“谁产权,谁负责;谁管理,谁负责;谁使用,谁负责”的原则进行: 1、区房管处负责全区房屋安全检查的部署、督促、指导工作,国家直管公房(含直管房改房)应按管理归属由区、镇(街道)房管部门负责全面检查。 2、单位自管房(含单位房改房)由产权单位的主管部门负责组织下属单位对房屋安全进行自查,并将自查情况报属地房管部门。 3、私房由街道办事处或镇人民政府负责告知房屋所有人、使用人进行自查,经街道、镇汇总后报属地房管部门。 4、对已实施物业管理的房屋,物业管理公司应告知管理范围内房屋所有人、使用人进行自查,并将自查情况报物业公司汇总后,上报属地房管部门。 5、在房屋安全检查过程中,要建立健全各级房屋安全检查的组织机构,落实房屋安全检查的具体责任人员。各责任单位要按上述分工认真填写《宁波市江北区城镇危旧房屋情况统计表》(见附件),并于5月10日之前将该表报送属地房管部门。 三、检查时限: 本次危旧房屋安全检查要求在5月10日之前完成。 四、检查的注意事项和具体要求: 1、在检查中发现的危房和存有严重安全隐患的房屋,根据“谁产权,谁负责”的原则,产权人或责任人要立即制定并落实相应解危措施,该停用的坚决停用,该拆除的坚决拆除,该加固的及时加固,从根本上杜绝重大房屋安全事故的发生。 2、各责任单位应按照上述职责分工,加强对责任管辖范围的房屋解危工作的督促指导,发现危情要及时通知房屋产权人(单位),限期予以维修加固,并与当地安监、工商、公安等部门联系,加强督促管理。 3、应当申请安全鉴定的房屋,如用于开办学校、幼儿园、旅馆、娱乐、餐饮、商场、影院等场所,房屋所有人或使用人去公安、工商部门登记注册前应出具房屋安全鉴定书。经营场所鉴定属于危房的,公安部门不得发放特种行业许可证,工商部门不得登记注册。 4、对于至今尚在采用以钢筋作为下弦拉杆的钢筋砼组合式三铰人字屋架的房屋,在这次检查发现后必须进行拆除调换,不得继续使用。 5、对危房和存有严重结构安全隐患的房屋,其解危及加固补强工作应由原设计单位或具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提出正式方案,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施工企业进行施工并由具有相应资质的监理公司进行施工质量监理,方可实施解危。 6、加强房屋的白蚁防治工作。对已产生蚁害的房屋,应督促房屋产权人(单位)向有资质的白蚁防治机构申请灭治。 7、危旧房屋安全检查应与防汛防台工作结合起来,各单位在进行全方位检查的同时,要切实做好危房解危和台风期间危房居住人员疏散等避险措施。 8、各单位要充分认识房屋安全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加强对危旧房屋检查工作的领导,认真组织实施,并确定专人负责落实危旧房屋安全检查的各项工作。对在检查中发现的房屋安全隐患,又无法确定其危险程度的,要及时主动与当地房管部门联系或向市房屋安全鉴定办公室(电话:87264346、87264344)申请进行房屋安全鉴定。 9、危房产权人、使用人或有关责任人应及时对危房进行解危,解危暂时有困难的,应采取相应的安全措施。非住宅危房,由属地房屋使用安全管理部门及时书面通知安全生产监督、工商等部门;安全生产监督部门对逾期不解危的生产经营单位,责令停产停业,甚至吊销有关证照。工商管理部门对已经营业登记的经营者,发现其经营场所不再具备安全条件的,应吊销其有关证照,对无营业登记的经营者,应按照有关规定处罚。房屋产权人(单位)无视危情,拒不进行加固维修的,则其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或镇人民政府要本着对人民生命财产负责的态度,及时采取必要措施予以处置,其发生的费用由房屋产权人(单位)承担。 10、危房解危由房屋所有人(单位)或有关责任人出资解危,混合产危房解危经费按产权份额各自承担。当地街道、镇要督促产权人、使用人或有关责任人做好出资解危工作。
二○○八年四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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