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街道、慈城镇: 为贯彻落实《关于进一步加强扶助贫困残疾人工作的通知》(北区政办发[2006]7号)和《关于进一步推进社会保障与救助服务机构建设实施办法的通知》(北区政办发[2005]54号)文件精神,切实把加强基层残联组织建设与提高残疾人就业水平和社会参与度有机结合起来,现就进一步规范基层残联组织建设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指导思想 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党的十六大以及十六届四中、五中全会精神为指导,坚持以人为本,按照统筹城乡发展要求,扎实推进基层残联组织的延伸,为广大残疾人提供横向到边、纵向到底的助残帮困服务。 二、岗位设置 1、各街道、慈城镇必须设置1名负责残疾人工作的专职人员,未设置的需以聘用的形式配备1名残疾人专职工作者。(以下简称“专职工作者”) 2、凡辖区内超过20名残疾人的社区(村)残疾人协会设置1名残疾人专职干事。(以下简称“专职干事”) 3、凡辖区内不足20名残疾人的社区(村),聘请1名热心残疾人事业的社会人士为残疾人联络员。 三、主要工作职责 (一)各街道(镇)残联专职工作者主要职责: 1、调查掌握辖区内的残疾人基本情况、基本需求,建档立卡,实行动态服务管理。密切联系残疾人,积极反映残疾人的需求和愿望。 2、做好残疾人生活保障、康复、教育、就业、维权、文化生活、志愿者服务等方面的服务工作和及时向区残联报送信息反映重、特、大情况。 3、指导社区、村残疾人协会开展工作。 4、完成残联交给的其他任务。 (二)社区(村)残协专职干事主要职责: 1、走访残疾人家庭,了解需求,反映呼声,掌握残疾人基本情况,并建立相关档案。 2、开展残疾人自我教育,倡导自尊、自信、自强、自立精神,遵纪守法,履行公民义务。 3、协助残疾人开展丰富多彩的活动,活跃残疾人文化生活,调动残疾人的积极性,参与社区建设,动员社会力量开展扶残助残活动。 4、在有残疾人康复室的社区、村,负责康复室的日常管理与维护,协助康复医生登记康复服务记录。为残疾人提供或转介六类康复需求服务。 5、完成社区居委会、残协交办的其它任务。 四、人员要求和管理模式 (一)人员基本素质要求 1、新招聘各街道(镇)残联专职工作人员:在就业年龄段内,具有高中、中专毕业以上文化程度,有适当的组织、协调和服务能力及文字表达能力,具备一定的计算机操作基础或其他一技之长的残疾人。 2、社区(村)残协专职干事: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具有本区常住户口的残疾人或智力、精神残疾人亲属、可进行正常语言交流、在残疾人中有一定威信和活动能力、适宜开展残疾人工作。(亲属在每个镇、街道一般不能超过所有残协专职干事人数的20%) (二)人员配备办法及待遇 街道(镇)残联专职工作者由各街道、慈城镇本着公开、公平、择优的原则,面向社会,公开招聘;社区(村)残协专职干事由各街道、慈城镇根据相关条件物色。上述两类人员录用后报区残联备案。 街道(镇)残联专职工作者录用后,享受街道(镇)同类聘用人员待遇。社区(村)残协专职干事经录用后,由各街道、慈城镇每月给予不低于300元的定额补助。残疾人联络员每年年终给予适当奖励。 (三)人员经费 实行区残联从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列支向各街道、慈城镇残联定额拨付办法,街道(镇)专职工作人员由区残联每人每年拨付1万元,社区残协专职干事按原办法执行,村残协专职干事由区残联每人每年拨付3000元 。以上经费不足部分由各镇、街道承担。 五、有关要求 (一)各街道、慈城镇要把该项工作列入议事日程,要切实把这一惠及残疾人的好事做好,认真物色人员,确保公平、公正、公开地落实政策。 (二)各街道、慈城镇残联已有专职人员负责残疾人工作的、原社区(村)社会保障与救助室已根据北区政办 发[2005]54号已配备工作人员的,不再配备残疾人专职工作人员和专职干事;尚无此两类人员的,可重新配备,人员从残疾人中选拔。 (三)在保证素质的前提下,尽量聘用下岗、病退以及“三车整治”安置人员,避免上岗后出现人浮于事的情况。 (四)在岗位设置上,可灵活机动地根据新配备人员的自身特长调整工作范围,如为残疾人开展心理疏导、家政服务、手语陪诊等活动,尽可能发挥残疾人主观能动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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