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有关部门:
推进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是深化行政管理部门体制改革、建立符合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要求的行政执法体制的重要工作。近几年,杭、宁、温等设区的市按照执法为民、依法行政的要求,开展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逐步深化行政执法体制改革,初步解决了城市管理领域多头执法、重复处罚、执法扰民、行政执法机构膨胀和执法人员身份混杂等突出问题,执法队伍得以清理,执法行为逐步规范,执法人员整体素质有所提高,行政处罚乱的现象基本遏止,城市管理秩序和执法现象明显改善。这项工作对推进城市化、建设文明城市产生了重要作用,人民群众和社会各界对此有较好的认同和评价。
为进一步推进我省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推进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的决定》(国发[2002]17号)、《国务院办公厅继续做好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试点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00]63号)和《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中央编制关于清理整顿行政执法队伍实行综合行政执法试点工作的意见通知》(国办发[2002]56号)确定的原则和要求,省政府法制办曾于2003年下发《关于做好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的指导意见的通知》(浙府发[2003]41号),对执行上述文件的原则和要求,作了具体的指导。为了在新形势下落实“依法行政、执政为民”、“执法利民”的新要求,按照省政府领导指示意见,先针对县(市)一级政府做好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强调如下意见:
一、开展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坚持“以人为本、执政为民”的方针,实行“执法为民,文明执法”的原则,深入贯彻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国发[2004]10号)和《中华人民中和国行政处罚法》的有关规定,落实权利与责任挂钩、权利与利益脱钩的要求,加快建立权责明确、行为规范、监督有效、保障有力的行政执法体制,牢固树立人性化管理的理念,严格依法行政。在具体管理中,要做到严格管理与切实解决群众生产、生活实际问题相结合,处罚与教育相结合,整治与疏导相结合,确保执法行为合法、合理,不断提高行政执法的公正和效能。
二、经济比较发达、城市建设(建成区、城市人口等)具有一定规模的县(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国务院有关文件确定的要求和原则,结合当地经济、社会发展和城市管理的实际情况及工作需要,提出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的申请意见和工作方案,报省政府审批。申请开展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的有关条件、申请材料和实施方案报批等,仍按照《浙江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关于做好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的指导意见》的有关规定办理。
三、县(市)开展相对集中行使行政处罚的范围,原则上按国发[2002]17号文件明确的七个方面确定,一般不扩大。如地方政府根据当地实际需要和行政执法机关的管理能力,认为确有必要调整或扩大集中行使行政处罚权范围的,要充分说明理由并提供相关部门的协调意见。所涉及的管理职能必须明确一次性划转,不得出现同一职能同时有多个部门行使的情况。
四、新组建的相对集中行使行政处罚权的机构,应直属于本级政府,依法独立履行规定的职权,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不得挂靠或内设。具体机构、人员编制的设置和调整,应 当按照国家机构编制管理有关规定和程序办理。
五、县(市)开展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在管辖区域上要按照城乡统筹的要求,逐步实行城乡一体的管理模式,避免部门之间新的职责交叉。但要根据当地乡镇发展水平和城管执法的能力水平来考虑纳入范围和实施区域,管理要点、管理方式和管理要求要根据城乡不同特点和具体管理事项,区别对待,避免引发社会矛盾,防止出现执法扰民,尤其要避免以城市管理的名义搞乱处罚、乱收费等。
六、县(市)在镇乡管理方式和机构设置上,要符合精简、效能的原则,可以县(市)城管行政执法局派驻或巡查的形式,主要对中心镇等区域实施管理,对外统一以县(市)行政执法局名义实施行政处罚,乡镇不得擅自自设机构行使相对集中处罚权。
七、县(市)开展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应遵守行政许可权与行政处罚权分开的原则,并处理好实施行政处罚与实施行政许可的关系,建立相关部门的配合、协调和监督机制。
八、执法队伍必须按国发[2002]17号文件要求重新组建,不得将原有城管队伍成建制划转。集中行使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的执法人员应参照公务员录用的要求,明确条件和标准,采取公开考试、考核办法,从原有执法队伍和面向社会符合条件的人员中择优录用,确保行政执法人员的政治素质、文化知识和法律专业水平。拟录用的人员须通过综合法律知识和相关专业法律知识培训考试合格,经资格审查确认,领取《浙江省行政执法证》后方可上岗执法。综合法律知识和相关专业法律知识以及队伍训练、行为规范等的集中培训时间不得少于15日。原执法队伍中未被录用的人员,由当地政府妥善作好分流安置工作。
县(市)相对集中行使行政处罚权的机构成立后,原相关部门根据处罚职能划转情况,对执法队伍和人员要相应撤消或精简。
一、相对集中行使行政处罚权的部门所需要经费,应列入财政预算,由本级政府财政全额保障。所有收费、罚没收入要按国务院《纲要》规定和《行政处罚法》、《行政许可法》的要求全部上缴财政,不得作为经费来源。
二、实施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的县(市)人民政府,要加强领导,及时协调执法争议,建立健全行政执法监督制度,对集中行使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实行行政知法责任制和评议考核制。集中行使行政处罚权的机关要自觉接受各方面的监督,建立完善内部监督制约机制和有关配套制度,促进执法队伍的规范化建设。当地政府法制机构要切实负起责任,严格执行国务院和省的有关规定,协助本级政府做好相关工作。同时,在开展相对集中处罚权工作后,认真履行行政执法监督、行政复议、行政执法投诉处理等方面的法定职责,保证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制度的顺利实施。
浙江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
二00四年八月二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