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2年11月14日,市政府法制办公室主持召开了由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市工商局、市环保局、市水利局和五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有关负责人参加的协调会议,就贯彻落实市政府《宁波市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实施办法》(政府令第101号)和《关于进一步明确我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具体职责的通知》(甬政发[2002]121号),加强行政管理相关部门与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之间的联系、协调和监督等有关事项进行了专题研究和协调,并达成了一致意见。现就会议确定的有关事项纪要如下:
一、关于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与行政管理相关部门的职责具体划分
(一)关于环境保护管理
1、关于行政处罚权限界定。根据《宁波市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实施办法》第八条规定,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对产生社会生活噪声污染、建筑施工噪声污染、饮食服务业油烟污染的违法行为行使行政处罚权。其中生活噪声污染主要是指文化娱乐业、饮食服务业、商业企业作业和使用空调、冷却塔等产生的噪声污染。在具体操作中,环保部门应当严格审批把关,加强批后管理。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应当积极履行相关处罚职责。
2、关于环保监测取证问题。涉及环境保护行政执法中噪声和油烟监测取证由各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委托市环境保护监测中心站监测。为便于工作开展,日常噪声监测由各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在配置监测取证设备、有关操作人员经市环境保护监测中心站统一培训后,协助市环境保护监测中心站监测,并将检测结果及时报市环境保护监测中心站备案。涉及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需提供监测报告的,市环境保护监测中心站应当根据当时监测数据出具监测报告。各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应当接受市环境保护监测中心站对噪声监测的检查监督。涉及油烟污染的监测取证,应委托市环境保护监测中心站实施监测。监测取证的有关费用由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每年专项拨付市环境保护监测中心站,市环境保护监测中心站不再另行收取费用。
(二)关于城市规划管理
关于行政处罚权限界定。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行使规划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权,具体是指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依法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未领取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在城市道路(含广场)及其两侧30米范围内(不包括未交付使用的房地产开发项目)以及在公共绿地和河道管理范围内进行违法建设行使行政处罚权。具体包括:(1)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未领取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在规划和现有公共绿地、河道管理范围内进行违法建设的行政处罚权;(2)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未领取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在现有的城市道路(含广场)及其两侧30米范围内临街(具体指建筑物、构件物或其他设施的任何一部分在距离沿街立面30米范围内)搭建建筑物、构筑物和设置各类设施,进行建筑物门面装修,封闭阳台,破墙开店、开门、开窗,挖掘城市道路铺设管线及在建筑物顶上加层等涉及城市容貌进行违法建设的行政处罚权;(3)城市道路(含广场)及其两侧30米范围内以及在公共绿地和河道管理范围内的临时建筑使用期满未被批准延长期限,当事人不按规定拆除的行政处罚权。已领取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但尚未交付使用的和其他规划管理方面的行政处罚权,由规划管理部门行使。
各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按上述界定行使规划管理方面的行政处罚权。镇海区、北仑区在规划管理方面其他的行政处罚权是否划转,由两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商两区规划管理部门研究后,报区政府决定。
(三)关于工商行政管理
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行使工商行政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对无照商贩的行政处罚权,具体是指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依法对无合法有效营业执照、无合法的固定经营场所,在城市道路(含广场)等沿街或占道兜售或以其他方式在室外从事经营行为行使行政处罚权。其余无照经营行为仍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行使行政处罚权。
(四)关于公安交通管理
1、关于行政处罚权限界定。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行使公安交通管理方面的行政处罚权,具体是指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依法对人行道范围内侵占道路的违法行为行使公安交通管理方面警告和罚款的行政处罚权,对人行道范围外(包括未划分人行道、车行道的道路)由公安交通部门行使行政处罚权。
2、关于行政处罚权的实施。对违法侵占人行道的机动车辆,各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可以采取原地锁车的措施,并要求当事人到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指定的地点接受处理。对妨碍交通等确需立即脱离现场的机动车辆,应通知所在地的区公安交警大队将该激动车辆拖移,并由公安交通部门依法处理。区城市管理行政局和区公安交警大队应加强配合。
(五)关于城区内河、城市规划区地下水管理
关于行政处罚权的界定。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行使城区内河、城市规划区地下水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权,具体是指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依法对世纪大道、南环路、机场路,北外环范围内(不包括奉化江、余姚江、甬江河道)涉及城市内河管理的违法行为,以及海曙、江东、江北、镇海、北仑五区城市规划区内涉及地下水管理的违法行为行使处罚权。其余涉及水利管理的违法行为,仍由水利部门负责查处。
二、其他有关事项
(一)关于行政处罚权划转问题。按照《宁波市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实施办法》的规定,从2002年10月1日起,各相关管理部门不再行使上述界定的行政处罚权,统一划转给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行使。其中涉及规划、环保、工商、公安交通等四方面的行政处罚权划转所在地的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行使。海曙、江东、江北三区涉及内河、城市规划区地下水方面的行政处罚权交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行使。镇海、北仑两区涉及涉及城区内河方面行政处罚权的行使,由两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商两区水利部门研究后报区政府确定。
(二)关于审批事项报告问题。凡由各相关管理部门审批的事项,应严格按《宁波市开展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实施办法》第十条规定,在5个工作日内将审批意见书面抄告相关的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
(三)关于群众来信、来访、投诉电话受理问题。从2002年10月1日起,市、区两级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建立24小时值班制度,根据上述行政处罚权的划分规定,受理群众和行政管理部门移交过来的来信、来访、投诉电话。
(四)关于责令当事人补办手续问题。海曙、江东、江北三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在查处涉及需补办规划、环保等审批手续的行政处罚案件时,应先向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指挥中心报告,经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商市规划局、环保局等有关部门同意后,由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指挥中心书面告知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后,方可作出补办审批手续的决定。镇海、北仑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查处上述类型案件时,也应商区规划、环保等有关部门同意后方可作出补办审批手续的决定。
(五)关于涉案赔偿问题。各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在查处违法案件时,需要责令当事人赔偿损失的,由各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及时告知相关管理部门或有关单位,由相关管理部门或有关单位规定提出赔偿额度,赔偿金由当事人直接付给相关管理部门或有关单位。
(六)关于行政处罚权决定书抄告问题。各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作出的涉及规划、环保等方面行政处罚决定书,应按规定在15个工作日内抄告相关的区规划、环保等相关部门。区规划、环保等相关部门在收到决定书后,有异议的应在15个工作日内将意见书面反馈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
(七)关于行政管理相关部门和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相互配合问题。各行政管理相关部门和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要充分认识开展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的意义,从大局出发,共同加强城市管理工作。各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在执法过程中发现行政管理相关部门没有履行职责或行政不当的,应及时书面告知,行政管理相关部门应将处理结果及时书面反馈。
各行政管理相关部门要加强行政管理,特别是审批后的管理,检查督促审批事项的落实。各行政管理相关部门在日常管理中,发现违法行为需要进行行政处罚或已实施的行政处罚不当时,应书面告知相关的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有关的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应将处理结果及时反馈行政管理相关部门。
行政管理相关部门和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应加强配合,积极协作,经常组织联合执法、联合检查等活动,共同提高行政执法和管理水平。在工作中遇到的具体问题,要加强沟通,相互理解。相互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