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关于城市管理有关法律、法规适用问题的答复 |
| | 2007-12-28 10:08:35 | | | 字体:【大 中 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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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曙区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
你办上报的《关于城市管理有关法律、法规适用问题的请示》收悉。经研究,先答复如下:
一、关于处罚“人行道上违法行驶和停放机动车的行为”的法律适用问题。
对“人行道上违法行驶和停放机动车的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和《宁波市市政设施管理条例》都有处罚规定,应该都可以适用。但需要说明的是,2003年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对违法停放机动车行为作出最高处罚200元的规定,根据立法法的规定,我市即使在适用《宁波市市政设施管理条例》第五十三条对违法停放机动车的处罚,最高处罚也不能高于200元。在实际工作中,如当事人对该行为超过200元的处罚不服提起行政复议的,复议机关应按处罚200元的标准予以变更,以确保法律、法规在执行中的严肃性和统一性。
二、关于处罚“占道经营行为”的法律适用问题。
从占用城市道路的角度来看,我办理解,该行为可以适用《宁波市市政设施管理条例》。同时,该行为如果影响道路交通安全的,也可以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该行为如果影响市容环境卫生的,也可按《宁波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进行处罚。
宁波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
二00五年三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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