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行道上支个货架,就可出售水果、饮料;马路边摆上几张桌椅,就可开个大排档;商铺前接上音响,就可促销产品……经营户未经批准擅自占道经营(以下简称占道经营)现象在我市的许多街头都可见到。占道经营在给商家带来效益的同时,却给城市环境和城市管理带来了诸多弊端,不仅影响了城市道路的正常使用功能,还会造成交通、卫生、治安等方面的混乱,严重损害城市的面貌和文明形象。 据统计,从2004 年至今,海曙区人民法院根据行政机关的申请,对占道经营进行处罚的案件达120件。 对占道经营的认定、查处有着明确的程序规定,对其的强制执行更要严格按照国家的法律法规和我市颁布的有关地方性法规进行。 占道经营的查处和执行程序之第一阶段:行政处罚 占道经营的认定查处与占道经营的强制执行,包涵了两种不同性质的行为和阶段。一是行政处罚,它是由行政机关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二是法院审查和执行,是司法行为。在行政处理阶段的主要程序为: 1 、经群众举报或行政执法机关(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发现占道经营现象后,对占道经营进行调查取证。 2 、行政机关经调查取证,确认未经批准占道经营后,对占道经营人发出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烤,责令其停止占道经营行为。 3 、行政机关可在贵令其停止占道的同时作出行政处罚,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依法向其发出行政处罚告知书,告知拟处罚结果和被处罚人陈述、申辩等权利。法律设定告知程序的主要目的是为了实现处罚公开,保护当事人陈述权、申辩权的充分行使。 4 、当事人不行使陈述权、由辩权,或者行政机关在对当事人的由辩进行复核后,认为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不成立的,行政机关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责令缴纳罚款。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被处罚人可以在接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同级人民政府或者上级行政机关申请复议,也可在三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5 、被处罚人既不履行也不提起复议和诉讼的,行政处罚决定发生法律效力,当事人应当在行政处罚决定的期限内,予以履行。 查处占道经营工作的行政主体及适用法律法规 根据《 宁波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 宁波市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实施办法》 以及市政府相关决定,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负责对占道经营行使行政处罚权。 对于占道经营,《宁波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和《 宁波市市政设施管理条例》 分别从保护市容环境卫生和市政设施等角度进行了规定,对于仅仅影响了市容环境卫生,即行为人侵犯的客体是城市市容环境卫生的,处罚时适用前一法规;如果行为人侵犯的是市政设施,即有未经批准擅自占用城市的道路,对城市道路功能和城市道路设施造成破坏的,则适用后者。后者根据行为人违法的情节,分较轻、较重和严重等几种情形加以区别,处罚金额较前者要大得多。 占道经营的查处和执行程序之第二阶段:法院审查和执行 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 的规定,我国现行的行政执行是以人民法院非诉执行为原则、以行政执行机关依法执行为例外的行政强制执行摸式。对于占道经营,法律没有赋予行政机关强制执行的权力,行政机关只能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1 、立案受理。行政处罚生效后,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人民法院在7 天内,作出立案受理,否则裁定不予受理。 2 、审查。法院在受理行政机关执行占道经营的申请后,由合议庭进行全面审查,并在一个月内作出准予执行或不予执行的裁定。 3 、限期自动履行。对准予执行的案件,法院发出限期自动履行通知书,要求被处罚人在期限内自动履行。 4 、强制执行。对期限满仍拒不履行的,法院予以强制执行。在强制执行过程中,遇到被执行人抗拒执行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节轻重,予以训诫、责令具结悔过或者处一千元以下的罚款、十五日以下的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被处罚人未在处罚决定书送达后即时履行的,将产生日3%的加处罚款。在执行过程中,执行费用由被执行人承担。 立案和审查体现了司法对行政权的监督和制衡 法院办理非诉行政执行案件的过程,既体现了对行政机关依法行政的支持,也休现了对行政执法的监督。监督的过程主要集中在立案和审查阶段。按照最高法院司法解释,法院立案受理非 诉行政执行案件的条件总共有七项。 法院在受理行政机关执行占道经营所处罚款的由请后,就着手对该申请进行全面审查。审查的内容主要包括两个方面:一是再次审查申请是否符合法院受理的条件;二是审查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即审查具体行政行为是否明显缺乏事实根据、是否明显缺乏法律依据、是否有其他明显违法并损害被执行人合法权益的情况。有以上情况之一的,裁定不予执行。 树立守法意识,杜绝占道经营 是否属于占道经营,该不该执行,这是一个法律上的判断;而占道经营的处罚过程和执行过程,也要严格遵照法律规定执行。2004年以来,海曙法院在执行此类案件的过程中(包括向当事人送达裁定书和限期执行通知书等一系列程序),能自觉履行的当事人不到一半,少部分当事人有时还会产生抗法行为。但法律是严肃的,抗法不仅无法无除行政处罚,而且会给自己带来拘留、罚款甚至刑事等处罚。 此外,还经常有一些人质问法院为什么不同时执行旁边的占道经营行为,其实处罚占道经营有严格的法律程序,对于占道经营必须由有权机关先行认定并作出处罚,法院经申请才可以进入执行程序。因此,居民发现占道经营的,应该按照程序向有关行政机关举报,法院不能越姐代脸,代替行政机关执法。 [典型案例] 一经营户在临时房门前的人行道上擅自摆放冰柜、炉子、方桌等经营物品,经群众举报,宁波市海曙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对其进行了查处,并根据《宁波市市政设施管理条例》 第二十条和第五十四条之规定,对其作出行政处罚,责令其改正并处以罚款3000 元。但经营户以处罚不当等为由提起行政诉讼,要求法院撤销对其作出的处罚决定。经庭审质证,法院认为原告未经有关部门批准,经常在人行道上摆放经营物品,占用城市道路作为经营场地,影响了城市道路的正常使用功能,原告的行为情节严重,被告作出的处罚并无不当,驳回了原告的诉讼请求。 [点评] 行政执法机关在行使执法权的过程中,与行政相对人发生分歧是很常见的。作为行政相对人,如何面对行政处罚,需要认真考虑,一些人因为不服处罚,以一种非理智的手段来对抗,其结果必然是激化矛盾,也给自己带来不利的后果。运用法律手段,通过法定的程序来表达意见,无疑是一种正确的选择。 [主要相关法律法规] 《 宁波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第二十二条; 《 宁波市市政设施管理条例》 第十七条、第二十条、第五十三条、第五十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 第六十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第五十一条 最高人民法院《 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
摘自《宁波日报》2005年8月29日第B3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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